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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定位应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9

  对于赋税,李涛很熟悉,他知道每个人都是纳税人,却又感到陌生,因为太过专业。翻开教科书,上面写着,“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每一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开端甚早。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既明确规定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等14个税种,只是其后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原因始终未能付诸实践。

  但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真正征收是在1980年。彼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为维护中国主权和税收收益权,中国政府开始向外国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代后期,开始向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至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将上述两税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形成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

  20年间,经过数次调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渐渐开始被诟病为“工资税”,即上缴人群以工薪阶层为主。据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公布的数字: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另据财政部的公开数据,2012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5820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为3577亿元,占61.4%,2013年,这一数字上升为62.6%。

  “现在看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私营厂主、 企业老板可以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甚至也有完全不开薪酬的情况。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这些年,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愈发偏离。”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本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这是在1994年搭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税收体系框架时制定的原则,筹集财政收入并非其主要目的。1994 年后税制运行的 20年也印证了这种定位,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但相对于流转税来说,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尚不足7%。

  然而,目前我国个税征收主要采取的分类税制,却让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分类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租赁经营所得。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

  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工薪所得税最易管控,代扣代缴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于是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

  李涛每个月上缴的1029.96元的个人所得税在他的收入中仅占比7.8%,仍然让他觉得税负负担不小。他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清楚地知道当前中国的税制框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征税模式,即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所征收的税款。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他指着桌上的一盒香烟激动地说:“这一盒烟10块钱,其中3块钱是税。油价虽说在下调,可是燃油税却在涨啊,加一箱油,半箱都是税!”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这样解释李涛的感受,“终端消费者承担的相当一部分税款来自存在重复计收的营业税,而该税种涉及交通、建筑、金融 保险 、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方方面面。任何税负的承担者都是具体的人,比如作为消费税的增值税看起来是由企业上缴,但他最终也都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在这种税收体制下,虽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看起来一直在上调,但由于流转税的增加,带来实际生活成本的上涨,使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感觉到的巨大税收压力。

  改不动的个税

  分类所得税制征收简便,征管成本低,然而,其缺陷也非常明显,分类征税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合理避税,能够不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却因无法避税,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相同收入人群的纳税额不同是最显著的不公平。”朱为群举例说,“比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月收入为5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35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月收入也是5400元,但全部是工薪收入,他就要纳385元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处境不同,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不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比如,同样收入水平的两个纳税人,一个“上有老下有小”,另一个“自己吃饱全家不饿”,其纳税能力不可同日而语。又比如,家有重病患者,需要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比起具有相同收入但无此情况的纳税人来说,纳税能力也要低些。再如,当期账面收入很高,但需要负担房贷的白领,与收入相对低些,但享受福利分房的公务员相比,其实际纳税能力也并不高。

  2005年第二轮税改期间,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张曙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过:“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说穿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是为了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而是为了政府,一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二是为了政府征收方便。”

  与分类征收相对的税制是综合税制,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分其来源渠道和所得,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在 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加坡、台湾等新兴国家和地区。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所以,英国看似分类,实为综合。

  早在2003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便已确定了改革方向,即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指在目前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作出调整,多退少补。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

  然而,这一改革思路却迟迟不能推动。

  学界普遍认为,推动改革的瓶颈在于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收入实名制度不健全,现金使用量大,个税综合数据库建设缓慢等问题。综合税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个税综合数据库。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及其他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归集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然而10年过去了,这个方案仍然停留在设想之中。

  在贾康看来,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存在诸多变量,不能只抓住其中的一个变量进行设计。比如个税综合数据库建设需要各个部门协调、统筹,但现在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配合不到位。个税综合数据建设缓慢,拖累了后续的征管机制、征管措施、法律条文等配套措施的出台。

  改革迟迟没有进展,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个税“起征点”因此成为众矢之的。朱为群评价说:“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来讲,只盯着起征点,是只看到了枪靶的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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