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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成功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可力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经过短暂的恋爱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的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打骂,已构成家庭暴力,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使得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 导致原告不愿意继续与被告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经多次劝被告不要对其实施暴力,但是被告无法控制自己,原告及家人的劝诫没有任何的效果。在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XX年XX[A2]月XX日向呼和浩特市XXX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试图缓和矛盾,但被告任然不予理会。现原告坚决要结束这一段感情,现在原告再次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这证明双方根本不想维持彼此夫妻的感情。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予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问题。

  原被告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应当归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双方应依法予以分割。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应当以照顾女方的原则,适当对原告予以多分。

  三、孩子抚养问题

  原告认为,原被告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比较适合其成长。并非原告不想抚养孩子,只是因为原告无正当工作,生活来源不稳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等全面因素考虑,被告抚养孩子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

  2014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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