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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少会接触一些格式条款,那么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面由沈阳真功夫律师网详细为您介绍。

  注意!以下格式条款无效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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