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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链接卡遭盗刷,银行未履行短信通知合同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7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男子点开短信链接,然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却因为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

  一、案情

  韶关市市民王某在点开了一个自称其孩子成绩的短信链接,银行卡上的2989元就消失了,于是王某将某银行韶关某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记者昨日从韶关市曲江区法院获悉,法庭以银行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判决银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王某1195.6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当天王某收到一条显示孩子成绩的短信,他顺手点开,却发现链接里什么都没有,看看号码也不认识,王某就没当回事。

  次日上午,王某却发现银行卡于前晚通过第三方平台分别在浙江和上海消费了2490元、499元。王某纳闷了,自己并没在网上买什么,银行卡跟密码也没有别人在使用,钱怎么就没了?心急如焚的王某马上跑到开卡银行了解情况,因银行无法给出合理原因,王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后因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2989元。

  二、说法

  从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显示,银行每月扣除2元短信费,即王某为其银行卡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但被盗刷的两笔消费银行却未短信通知,因此银行应对其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据此,酌情确定被告某银行韶关某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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