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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现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都想要投身于司法系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了,大家知道法院的管辖权应该怎么样确定吗?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又应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的确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也对不动产属地管辖的情形做出了区分。

  此外,参考民事诉讼法制度上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未明确就何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作出界定。但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突破了“由不动产引起的所有案件均适用属地管辖的原则”。而且,在域外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属地管辖一般明确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案件”,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规定。

  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

  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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